摘要:星光股份《2024年度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金額與實際差異較大,盈虧性質發生變化,且未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風險提示公告,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闌珊?編|深海
2025年4月27日,星光股份發布關于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廣東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顯示,星光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廣東星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戴俊威、李振江、張桃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48號)(以下簡稱“警示函”)。
經查,星光股份存在以下違規問題:2025年1月20日,星光股份披露《2024年度業績預告》,預計公司2024年利潤總額、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和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以下簡稱扣非凈利潤)分別為150萬元-225萬元、355萬元-520萬元、135萬元-200萬元。4月27日,公司發布《2024年年度報告》,披露2024年經審計利潤總額為虧損3253.2萬元,凈利潤為虧損3097.56萬元,扣非凈利潤為虧損2696.9萬元。星光股份《2024年度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金額與實際差異較大,盈虧性質發生變化,且未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風險提示公告,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星光股份董事長戴俊威、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李振江、董事會秘書張桃華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星光股份及戴俊威、李振江、張桃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并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對此,已代理眾多股票索賠、獲賠的江蘇勝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宋聯民向雷達財經表示,星光股份業績預報在4月21日晚間進行修正,與第一次預報不符,且引起股價明顯回落。凡是在2025年1月21日到2025年4月21日之間買入,且在2025年4月22日收盤時仍然持有星光股份股票的投資者,可以報名參加索賠。報名請關注公號“雷助吧”(雷助碼:99)參與,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天眼查顯示,星光股份成立于1992年,永春縣豐源成員,位于廣東省佛山市,是一家以從事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為主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