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告顯示,貝因美及相關人員、控股股東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以下簡稱“浙江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文|林宜采?編|深海
2025年4月16日,貝因美發布關于收到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公告顯示,貝因美及相關人員、控股股東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以下簡稱“浙江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貝因美、謝宏、金志強、包秀飛、陳濱、李志容、張洲峰:浙江證監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收入確認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上述事項導致公司定期財務報告披露不準確;二是公司控股股東貝因美集團有限公司存在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形,控股股東2021年和2022年分別占用公司資金3091.66萬元和1693.55萬元,上述資金在當年內歸還公司;三是公司對廣西全安圣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財務資助事項未及時審議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會公告〔2017〕16號)第一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五條規定。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謝宏、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金志強、時任財務總監陳濱、時任董事會秘書李志容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五十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上述三項違規事項承擔主要責任;時任總經理包秀飛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對上述第一項違規事項承擔主要責任;時任副董事長張洲峰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上述第二項違規事項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二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你們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對此,已代理眾多股票索賠、獲賠的江蘇勝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宋聯民向雷達財經表示,根據證券法及相關規定,受損投資者可維護自身權益。凡是在2025年4月16日之前買入,且在2025年4月17日收盤時持有貝因美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報名參加索賠。報名請關注公號“雷助吧”(雷助碼:99)參與,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天眼查顯示,貝因美成立于1999年,貝因美集團成員,位于浙江省杭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