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的夏天,比以往時候來的都更熱一些。根據氣象數據,7月份,全國平均氣溫達到了23.21℃,成為1961年有完整觀測以來最熱的7月。
高溫不僅讓人渾身難受,也帶來了巨大的消防隱患。國家消防救援局數據顯示,截至5月20日,全國共接報火災45萬起,這其中有不少就發生在校園中。僅3月1日至5月27日,全國學校共發生火災516起,總數同比去年上升了2%。
盡管消防形勢嚴峻,但不少學校還是鋌而走險,其中甚至有上市公司天立國際控股的身影。自2022年開始,包括劍門關天立學校、廣元天立學校、雅安天立學校在內的多所天立系民辦學校因違反消防條例被處罰。例如雅安消防支隊消防監督員在2024年5月29日,對雅安天立學校進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小學部教學樓首層3個安全出口標志、二層外廊7個疏散指示標志未保持常亮狀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鑒于疏散類指示標志故障率為20.83%,根據《四川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年)》適用“較重”違法等次,給予雅安天立學校罰款人民幣22000元的行政處罰。
除了校園消防問題,天立系學校在未成年人安全保護方面也曾踩過“大坑”。(2021)川0824民初4187號裁判文書顯示,2021年4月,6歲的小紀在蒼溪天立幼兒園學習期間摔傷,而后被診斷為: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接下去的半年里,小紀多次前往成都軍區八一骨科醫院等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和康復。
經司法鑒定,小紀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術后,遺留左側肘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造成了九級傷殘。小紀的父母遂將蒼溪天立學校告上法院,認為蒼溪天立學校既未及時告知監護人,也未及時將原告送往醫院救治,存在明顯過錯,請求學校承擔全部損失。
蒼溪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蒼溪天立學校作為專門的教育機構,對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均具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原告作為未成年的幼兒,在相對狹小的教室奔跑,本身存在發生碰撞的風險,被告老師未及時制止和保護,導致其摔倒受傷,學校存在管理、保護不到位的過錯,對原告所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是監控顯示,原告受傷其根本原因是其自己摔倒所致,原告自己存在較大過錯,鑒于原告是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過錯由監護人承擔。最后判決蒼溪天立學校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等損失合計194181.48元的60%,即116508.89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己承擔。
無獨有偶,周口天立學校也曾發生類似事故。(2022)豫1602民初9084號裁判文書顯示,2020年12月,周口天立學校二年級小學生朱某在學校教學樓一樓大廳拐角處與一年級學生冷某相撞,造成朱某雙側鼻骨骨折,住院手術治療。朱某家長認為孩子已造成鼻部畸形,需待成年后作自體肋軟骨鼻綜合術進行修復,經醫療機構診斷后續治療費需98000元。因此要求冷某和周口天立學校賠償原告醫療費、伙食費、營養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34627.77元。
法院認為,原告朱某與被告冷某在一樓大廳奔跑,因拐角處有柱子,擋住了兩人的視線,加之二人疏于觀察、防范,未盡到審慎義務,致使兩人相撞,形成損害后果。原告朱某與被告冷某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均具有過錯,應各自承擔20%的過錯責任。學校作為教育機構負有教育管理和愛護在校學生的職責,學校在拐角處未設置相應的提醒標識,未完全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保險公司因與學校簽訂有校方責任險保險合同,應承擔學校的替代賠償責任。原告的后續治療費因未實際發生,法院不予支持,待實際發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張。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冷某賠付原告朱某4299.26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賠付原告朱某12898.39元。
在2023年年報中,天立國際控股曾提到,“公司對校園安全相關問題嚴格管理,仔細排查各類潛在安全隱患。同時,公司和各學校重視對師生進行安全、消防、食品等方面的管理和教育,構建師生安全意識,防患于未然”。不過,上述種種案例是否說明,天立教育在落實校園安全責任方面仍有提升的空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