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2025年5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吳墨?編|深海
2025年5月6日,金力泰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
公告顯示,金力泰于2025年5月6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032025018號),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2025年5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金力泰稱,立案調查期間,公司將積極配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調查工作,持續關注上述事項后續進展,嚴格按照規定及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事項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影響。
值得關注的是,此前投資者訴金力泰、公司董事長兼總裁袁翔、公司董事兼執行總裁羅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目前投資者一審已勝訴。
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公告稱,公司董事兼總裁袁翔、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羅甸計劃在6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額分別不低于1.5億元、合計不低于3億元。然而,截至2022年9月30日,袁翔、羅甸二人在增持承諾期間內實際增持金力泰股份0股,增持金額為0元。
該案是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來,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高(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簡稱)未履行公開增持承諾引發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新證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違反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此,上海仁盈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晏維律師向雷達財經表示,上市公司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凡是在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9月30日之間買入,且在2022年9月30日之后賣出或持有金力泰股票的投資者,可以報名參加索賠。報名請關注公號“雷助吧”(雷助碼:88)參與,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天眼查顯示,金力泰曾用名:上海宣偉金力泰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