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雪制藥發布了關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2025年3月21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發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東證監處罰字〔2025〕5號)。
經查明,香雪制藥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事實如下:一、香雪制藥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二、香雪制藥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2016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上述違法事實,有上市公司公告、相關銀行賬戶資金流水、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據了解,如果證監會經過調查后最終對香雪制藥實施行政處罰的話,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17年3月25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買入,并在2024年10月1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證券市場周刊”官網-投資者權益欄目提交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參與索賠征集活動。本次索賠征集可主張的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并結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證券法》?適用的特別情形,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擬決定:一、對廣州市香雪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二、對王永輝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0萬元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700萬元罰款;三、對盧鋒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四、對黃濱、徐力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五、對郝世明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擬決定:對陳炳華給予警告,并處以15萬元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香雪制藥在公告中稱: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判斷其中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存在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9.4 條“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七)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載明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財務指標存在虛假記載,但未觸及第 10.5.2 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前述財務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者負債科目”的情形,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對公司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但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章第五節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最終結果以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準。
? 據公開資料顯示,香雪制藥的主營業務是現代中藥的生產與銷售,輔之醫療設備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