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ST易事特發布了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47 號)。
木木
近日,ST易事特發布了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47 號)。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易事特通過開展虛假貿易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二、易事特通過開展具有融資性質的代采業務和代理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三、易事特通過開展具有融資性質的數據中心集成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上述事實,有易事特相關公告、合同文件、財務資料、相關客戶、供應商提供的資料、銀行賬戶資料、銀行流水、公司提供的文件資料、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由此可見,對ST易事特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間買入,并在2023年5月12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也可將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為Excel文件)發送到郵箱 quanyi85651425@163.com ,參與索賠征集活動。本次索賠征集可主張的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決定:一、對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800 萬元罰款;二、對原實際控制人何思模處以 1000 萬元罰款;三、對何佳給予警告,并處以 400 萬元罰款;四、對張順江給予警告,并處以 300 萬元罰款;五、對陳碩、胡志強、鄢銀科、趙久紅、時小莉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80 萬元罰款;六、對肖大志、牛鴻、于瑋、萬祖巖、王進軍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50 萬元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ST易事特在公告中稱: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情況與《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中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一致,公司判斷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4 年修訂)》第五節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據公開資料顯示,ST易事特的主營業務為UPS等功率電子裝置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