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毛利率超70%
作者:蘇杭
出品:全球財說
10月17日,中國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微信公眾號發布消息稱,新一輪人口家庭發展狀況抽樣調查進入組織實施階段,將全面分析不想生、不敢生原因。生育問題顯然已經成為全社會高度重視的問題。
盡管生育意愿有所下降,但新手父母們的育兒焦慮卻一點未減輕,如何能讓自家孩子聰明、健康,贏在起跑線上,不止父母操碎了心,一些保健品廠商也盯準了這樣的心態。
如果你是80、90后,大概率在電視上看過“XX奶粉,特有DHA配方”“全新XX奶粉,DHA含量增加80%,讓寶寶健康機靈”等廣告。“補充DHA等于讓孩子更聰明”的理念在不知不覺中廣泛傳播。
近日,主營藻油DHA的營養品營銷、銷售及分銷公司紐曼思健康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曼思”)向港交所遞交招股書,擬于主板IPO上市,而這已經是其第五次遞交上市申請。
收入下挫受日本核污水排海影響
紐曼思主要以專屬品牌“紐曼思”及“紐曼斯”(英文“Nemans”)銷售營養品,所售產品大致可分為五個主要類別,藻油DHA、益生菌、維生素、多維營養素及藻鈣產品。
2021年-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報告期”),紐曼思分別實現營業收入3.38億元、3.67億元、4.27億元及1.46億元;凈利潤分別為1.20億元、8752.2萬元、1.59億元及4528.1萬元。
其中藻油DHA是絕對的主要產品,報告期內銷售額分別占總收入比例約91.9%、92.7%、94.7%及96.2%。
DHA,即二十二碳六烯酸,是一種對大腦、心臟和眼睛健康至關重要的歐米茄-3脂肪酸,多用于嬰兒配方奶粉、妊娠和哺乳產品、食品和飲料、膳食補充劑和動物飼料。藻油,即海藻油,主要從裂壺藻等海洋微藻中提取。
紐曼思的藻油DHA產品的主要原材料由國際知名供應商帝斯曼集團供應,且紐曼思將藻油產品的建議零售價定為每顆DHA膠囊4.0元以上。
紐曼思毛利率水平較高,報告期內分別為73.0%、74.4%、75.2%及71.9%。其中藻油DHA產品毛利率各期分別高達74.9%、76.0%、76.0%及73.3%。
受2023年下半年日本排放放射性污水的影響,消費者對購買海洋生物產品產生較大疑慮,導致在2023年日本正式排海前大量囤貨,推高當年業績。
然而2024年上半年,紐曼思的銷量大幅下滑,2024年上半年營業收入同比減少23.94%,凈利潤同比減少41.39%。
另一方面,據弗若斯特沙利文所指,經濟下行已影響消費者信心及消費習慣,因此營養保健品行業,連同其他非必需消費品行業,直接受到經濟放緩的影響,乃由于消費者傾向于為必要消費品保留購買力。
原裝進口的中國品牌
盡管一直盡力營造“原裝進口”身份,但紐曼思是一個地地道道的中國品牌。
招股書顯示,2023年,采用進口藻油DHA原材料的國內品牌占中國藻油DHA產品零售總值的28.5%,其中紐曼思于2023年占約20.5%,按進口原材料制成的藻油DHA產品的零售總值計算,其為最大的國內品牌。
但紐曼思說自己的產品“原裝進口”也并非虛言,按生產地劃分,紐曼思的藻油DHA產品可分為新西蘭產品、美國產品以及中國產品。
其中新西蘭DHA產品由上??禒I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康營”)安排新西蘭加工公司處理,將藻油DHA壓縮成軟膠囊,并烘干含有藻油DHA的軟膠囊,而將軟膠囊封裝在塑料瓶內的工序于新西蘭加工廠進行。
美國DHA產品由Confidence集團供應。Confidence集團安排位于美國的第三方加工公司將藻油DHA封裝成軟膠囊、烘干,而將軟膠囊包裝到塑料瓶中的流程則在Confidence集團的生產設施進行。
國內產品則由紐曼思聯系并通過上海帝斯曼采購帝斯曼集團提供的藻油DHA,這些原材料被運送至代工廠,加工成藻油DHA成品。
之所以采用如此繁瑣的方式,一方面公司得以以極低的固定資產來維持運營——報告期內紐曼思的非流動資產分別僅為904.5萬元、3997.9萬元、3077.6萬元及3105.4萬元。
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一部分人“進口的更好”的心態。紐曼思在招股書中表示,根據弗若斯特沙利文,使用進口原材料的產品備受中國母嬰營養品行業的消費者歡迎。使用海外供應商供應的主要原材料并在海外加工的藻油DHA成品被中國消費者認為屬高質量,在中國有更高的消費者信心及更大需求。事實也證明,消費者更青睞紐曼思的進口產品。
報告期內,公司新西蘭DHA產品及美國DHA產品的收入占總收入的89.6%、90.1%、93.2%及94.9%。中國DHA產品則不足3%。
2013年以來,上海康營一直是公司供應商,并于報告期內為公司的最大供應商。各期向上??禒I采購的產品金額分別約為4755.9萬元、7622.0萬元、6780.2萬元及2016.1萬元,分別占相應年度采購總額的約56.8%、42.6%、49.6%及48.5%。
Confidence集團報告期內也均為公司前五大供應商,1070.4萬元、2521.9萬元、1443.8萬元及1025.4萬元,分別占當期總采購金額的12.8%、14.1%、10.5%及24.7%。
報告期各期,五大供應商采購總額分別占公司采購總額約90.7%、92.7%、94.3%及92.4%。
紐曼思自身并不從事生產,而是直接貼牌,但為了監控產品品質,會要求供應商使用由帝斯曼集團供應的藻油原材料。
根據弗若斯特沙利文,帝斯曼集團被視為中國藻油DHA市場的領導者,于2023年生產中國藻油DHA市場超過40%的原材料及成品(按產量及價值計算)。
報告期內,紐曼思獲授權在藻油DHA的包裝上印上帝斯曼集團的商標,以顯示其藻油DHA產品是以帝斯曼集團供應的藻油DHA制成。
紐曼思在招股書中表示:“本集團藻油DHA產品品牌的一個關鍵要素是藻油DHA原材料全部來自帝斯曼集團?!睂Φ鬯孤瘓F的依賴程度可見一斑。
但帝斯曼自身也有藻油DHA成品業務,在京東等平臺上也開設了旗艦店。
帝斯曼自主品牌life’s DHA在京東開設的“life’s DHA海外旗艦店”銷售的兒童型海藻油DHA膠囊,100mg 90粒/瓶裝定價309元,雙十一優惠后約259元/瓶。
而“紐曼思(Nemans)海外京東自營旗艦店”銷售的同規格嬰兒&兒童型100mg 90粒/瓶裝定價409元/瓶,雙十一優惠后約為359元/瓶。上述二者均顯示為美國原裝進口。
京東平臺另一家“紐曼思官方旗艦店”銷售的顯示為新西蘭原裝進口的同等規格100mg 90粒/瓶裝定價更是高達479元/瓶,雙十一優惠后售價約為449元/瓶。
因此,紐曼思在嚴重依賴帝斯曼集團原料供應的同時,還與最主要供應商為直接競爭關系。
曠日持久的“正版”之爭
在關于紐曼思的帖子下,最常見的問題就是:“紐曼斯”“紐曼思”“Nemans”“Neuromins”,到底哪個是真哪個是假,或者哪個才是“原版”,哪個是“山寨”。要說清這個問題實屬不易。
“紐曼斯”與“紐曼思”之爭主要發生在兩家公司,此次IPO的紐曼思一方與紐曼斯營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紐曼斯營養”)及其關聯公司,即“紐曼斯”一方。
“紐曼斯”在宣傳中聲稱“紐曼斯營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為知名營養品運營商和DHA鼻祖品牌Neuromins出品方”、“2023兔年,紐曼斯公司借助母公司紐諾健康集團的海外協作優勢,進行產品重要戰略規劃,正式引進美國原裝進口版Neuromins DHA產品”(來自微博認證為“紐曼斯官方微博”2023年7月29日轉發的《美版Neuromins DHA重磅上市,一文了解紐曼斯品牌真相》一文)。
而紐曼思則經常在品牌名稱后加上“原紐曼斯”的字樣,讓人有兩個品牌實為一家的感覺。
想搞明白上面問題的答案,要從幾個品牌的前世今生說起。
Martek Biosciences Corporation(以下簡稱“馬泰克”“Martek”)作為微生物生物技術平臺公司,開發了旗艦產品life'sDHA?,一種可持續的藻類DHA素食來源,同時也是全球知名的DHA原料公司。
在消費領域,馬泰克注冊了Neuromins?品牌,Neuromins?是一類含有life'sDHA?成分的營養補劑,受DHA在全球范圍內的火爆,Neuromins?及其音譯名稱(“紐曼斯”“紐曼思”等)在全球范圍內知名度逐漸提高,據彼時媒體報道,國內也出現了眾多仿冒品牌。
2006年,紐曼思子公司紐曼思香港成立,2007年推出紐曼思DHA產品,并開始注冊多個“金紐曼斯”“紐曼斯”“紐曼思”等商標,目前其持有28類、12類、35類等多項“紐曼斯”商標,但5類、30類、29類等多項“紐曼斯”商標顯示無效。
美通社亞洲2010年10月28日的一篇新聞報道中將上海乳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目前為紐曼思子公司)列為馬泰克公司的合作伙伴。因此,紐曼思2007年推出的紐曼思DHA產品,應為進口馬泰克原料生產,但大概率也并非原版的Neuromins?。
2010年12月20日,馬泰克與荷蘭帝斯曼集團簽訂合并協議,帝斯曼及買方收購了馬泰克普通股的所有已發行股份,紐曼思的合作對象也變為了帝斯曼集團。
而紐曼斯營養成立于2015年,為“Neuromins”的1類、5類、32類、35類商標持有人,目前其持有的含“紐曼斯”字樣的有效商標僅有一項“原紐曼斯”為5類醫藥商標,其余均為食品及方便食品商標。
在紐曼斯營養宣傳口徑下,公司創始人蔡振2016年與帝斯曼集團合作重啟了Neuromins品牌,不過目前無法找到更多權威信息來源,而“Neuromins京東自營旗艦店”客服稱,其DHA產品的原料生產商為帝斯曼。
似乎誰都不是“原版”,又似乎誰都是原版,這場羅生門伴隨而來的是無休無止的訴訟。
企查查信息顯示,雙方的官司從2017年打到現在仍有未結事項,紐曼斯營養也仍能以“紐曼斯”品牌生產及銷售藻油DHA糖果產品。
招股書顯示,于最后可行日期,紐曼思就涉嫌侵犯商標版權正在與多名第三方(包括公司X及公司Y)就其聲稱的商標侵權事宜進行持續的法律訴訟。而公司X也已提出反申索,指稱其商業誹謗及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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