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①佛山市日前印發《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②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被征收人可選擇房票等方式安置。
財聯社1月11日訊,佛山市日前印發《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被征收人可選擇房票等方式安置。
全文如下: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統籌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區房屋征收部門)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各級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廣旅體、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各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每年將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報送的本區征收計劃匯總并予以存檔;
(三)建立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統,定期組織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培訓;
(四)完成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房屋及其他建筑進行認定與處理;
(二)協調有關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三)擬訂征收補償方案;
(四)協調有關部門對擬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五)擬訂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六)負責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七)完成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九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按照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年度征收計劃,并可以結合實施情況在年中進行調整。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將征收計劃報送市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一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紅線圖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范圍及相關材料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由區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對增加部分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附屬物;
(二)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手續以及辦理、續期經營許可證等生產經營證照;
(三)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四)房屋的分割、轉讓、租賃和抵押;
(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法律法規依據及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人員開展調查登記工作,調查登記內容包括:
(一)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
(二)被征收人是否有住房保障的需求、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情況;
(三)其他有關情況。
區房屋征收部門調查登記時,房屋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區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六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與依據;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三)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區位與狀況;
(五)過渡方式和期限,獎勵與補助標準;
(六)停產停業損失計算標準;
(七)其他應該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十七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補償方案報區人民政府組織論證,發展改革、司法、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參加論證。
征收補償方案經論證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公眾代表、區房屋征收部門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可以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等。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聽證會意見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后報區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由區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300戶以上的(包含本數),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安置補償房屋應當明確來源或興建地段等。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將征收決定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并且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和在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和依據;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
(五)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等的處理辦法;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地點;
(八)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的有關情況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對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二十四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已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具體評估工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執行。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管理適用《佛山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佛山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出具原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四章 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產生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的補償,包括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費、遷移費等;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被征收人可選擇房票等方式安置。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
第三十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均建筑面積不足當地最低住房保障標準的,可以增購不足部分。
第三十一條 征收公益事業用房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產權調換,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二條 征收已登記房屋的裝修、附屬設施,如天井、庭院、花園、閣樓等,可以給予補償。
對于合法房屋基底所占面積外的合法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三條 征收未經登記的建筑,根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意見進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或負責其搬遷。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內裝有電話、廣播、有線電視線路、空調、網絡和煤氣管道等,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省、市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遷移費。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期間自用的水、電費、衛生費等費用應當自負。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的過渡期限,按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計算。由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遷入補償安置房時,被征收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用房。
由于區房屋征收部門的原因導致過渡期限超過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期限的,對于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征收人,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50%;對于由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從逾期之月起,另行支付50%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對前款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 房屋征收補償實行搬遷時限獎勵制度。
第三十八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征收補償協議。
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后,區房屋征收部門不履行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約定,向區房屋征收部門交回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等,由區房屋征收部門辦理登記注銷手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予以注銷。
被征收人拒絕配合區房屋征收部門交回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可以由區房屋征收部門作為申請主體,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公告注銷原證的方式處理。
第四十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照相關規定結合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不明確、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征收補償方式原則上采取產權調換。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報備。
第四十一條 公安、教育、郵政電信、供電、供水等部門應當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補償決定,按有關規定為被征收人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以及入學、轉學、轉托等手續,不得借故不予辦理。
第四十二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三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經催告仍不搬遷的;
(二)補償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區房屋征收部門依法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被征收人收到書面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經催告仍不履行的;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征收補償決定的,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
(四)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駁回其起訴或訴訟請求的;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應當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四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每個季度報市房屋征收部門。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按規定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具體補償標準及辦法等由區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包括:
(一)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標準和方式;
(二)被征收人人均建筑面積不足當地最低住房保障標準的,可增購不足部分的標準和方式;
(三)征收已登記房屋的附屬設施可給予補償的標準和方式;
(四)補償合法房屋基底所占面積外的合法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的標準和方式;
(五)補償因征收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造成損失的標準和方式;
(六)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償標準和方式;
(七)房屋征收獎勵與補助的標準和方式;
(八)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辦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在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罰。違反規定收費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征收外國領事館房屋、軍事設施、華僑房屋、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建筑、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筑物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解讀:
《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政策解讀
我單位草擬了規范性文件《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修訂稿)》(下稱《辦法》),為使實施對象和公眾能更準確了解制定背景、法律依據、政策的有關特點,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辦法》自2011年印發以來,已施行近十年,良好規范了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合理維護了公共利益,保障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隨著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新法的頒布或修訂,結合我市不斷變化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市需修訂完善《辦法》以更好地推進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修訂依據
2011年1月,國務院發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落實上級政策文件要求,我局草擬了《辦法》(修訂稿),綜上,我市修訂《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具備充足的上位法依據。
三、制定目標和任務
《辦法》明確了各級職能部門的具體職責,明確了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相關流程程序,政策具有適用性和實操性。《辦法》修訂印發后,將為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開展提供切實可行的政策支撐。
四、關鍵詞及專業術語釋義
國有土地:是指全民所有土地,包括(一)城市市區的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等。
五、主要內容
《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修訂稿)》正文可分為六章五十一條,由總則、征收決定、征收評估、補償與安置、法律責任、附則等組成。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至第八條)。本章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和部門分工等。
第二章 征收決定(第九條至第二十三條)。本章主要規范了作出征收決定的主體以及事由、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以及征收決定作出的公示、風險評估程序等。
第三章 征收評估(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本章主要說明征收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以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征收評估工作應遵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執行。
第四章 補償與安置(第二十八條至第四十五條)。本章主要明確了補償與安置的范圍以及具體操作辦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本章主要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職的各種情形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明確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本部分主要說明特殊房屋建筑的征收補償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六、主要特點
(一)《辦法》有效規范了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公布以來,佛山市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已開展多年,原《辦法》 對佛山市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具有良好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但是隨著《民法典》等新法的出臺及我市不斷變化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際工作開展情況,原《辦法》需要及時修訂以更好地滿足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開展的需要。
(二)《辦法》全面細致地明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各個方面。
本辦法明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征收決定、征收評估、征收補償與安置等的各個環節的具體操作辦法,為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提供了流程參考規范。
(三)監管措施健全、公開透明。
為順利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開展,建立部門聯動、加強監察、主動公示的工作機制,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形成公開透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體系。